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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师生事务保障中心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年09月01日 17:26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制度,建立更加科学的用人机制,根据《海南大学关于修订完善人事制度的若干意见》(海大党办〔20205号)、《海南大学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修订)》(海大〔20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师生事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保障中心在岗职工,包括事业编制职工、非事业编制职工及劳务派遣人员等。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各级各类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指导思想

围绕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学科和国内一流大学的目标,通过科学设岗,合理配置后勤人力资源,全面强化岗位责任意识和职业教育,激发后勤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学校转型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后勤服务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坚持从学校后勤服务保障需要出发,科学合理设置岗,公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公开竞聘、择优上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在编职工)或岗位聘任书(非编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依照合同进行管理。

(二)严格考核,突出绩效,责酬一致。以合同或聘任书规定的职责、任务为基础,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将岗位考核同续聘、解聘、辞退结合起来,坚持岗位报酬与所承职责、任务挂钩,与工作绩效挂钩,并根据岗位之间责任大小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三)权限下移,分层负责,逐级聘用。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保障中心、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制、实现保障中心和二级单位管理的有机结合。保障中心和二级单位应按岗位聘用工作权限,分别负责各级各类职务的设岗聘用、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

四、组织机构

(一)保障中心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中心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保障中心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工作的具体事务。

(二)保障中心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职工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

(三)职能部门合并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职能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二级单位成立本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并报保障中心备案。

五、岗位总量

岗位总量主要依据保障中心服务范围和内容核定,结合学校发展、学生规模、校区实际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学校核准。

六、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六个等级。管理五级岗(处级正职)、管理六级岗(处级副职)、管理七级岗(科级正职)、管理八级岗(科级副职)、管理九级岗(科员)、管理十级岗(办事员)。

2.管理七、八级岗位数量控制在岗位总量的5-8%区间。

管理岗位明细表

序号

岗位级别

对应岗位

备注

1

管理五级

中心主任、中心党委书记


2

管理六级

副书记、副主任、主任助理


3

管理七级

部门主任、党支部书记


4

管理八级

部门副主任


5

管理九级

项目组负责人、班组长、楼长、食堂主管、办公室文员、财务管理岗位等


6

管理十级

监督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

1. 保障中心专业技术岗位属于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设置:正高级岗位包括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一至十二为助理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会计、出纳、多媒体设备维护人员、智能系统维护员等岗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

3. 保障中心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制度,鼓励职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岗位明细表

序号

岗位级别

对应岗位

备注

1

工勤一级

高级技师


2

工勤二级

技师


3

工勤三级

高级工


4

工勤四级

中级工、仓库管理员、采购员、一卡通充值员、热线值班员、厨师长、餐厅领班、文印人员等


5

工勤五级

初级工、楼管员、收发员、抄表员、技工(含水电工、水电房值班员、木工、泥工、疏通工、司机、厨师、高空作业人员等岗位,没有技能资格人员)、保安、营业员等


6

普工

卫生工、澡房工、绿化工、服务员、厨工等


七、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 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聘用条件(详见附件1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详见附件2

(四)工勤岗位聘用条件(详见附件3

(五)岗位职责

管理五至八级岗位职责由保障中心制订;管理九级、十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岗位职责由各二级单位制订,报保障中心审批。

八、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岗位聘用

1. 在编五级至八级人员聘用(含竞聘上岗),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确认;专业技术岗位三级以上岗位由保障中心推荐拟聘人选,四级以下岗位由保障中心直接确定聘用人选。

2. 非编六级、七级、八级人员竞聘上岗,由保障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人选,报人事处备案。

3. 非编工勤人员聘用,由保障中心各部门负责组织聘用,并推荐拟聘人选,报保障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岗位管理

1. 各部门根据本细则,拟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报保障中心审批。

2. 保障中心对各部门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审议后批复,下达各部门的各级各类岗位指标。

3. 保障中心公布岗位情况、岗位条件、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等。

4. 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申请表,并向聘用实施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5. 各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工作业绩进行审查,严格掌握条件,并根据聘用权限对申请人进行推荐,将结果报保障中心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保障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6. 保障中心公示岗位聘用情况,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需书面、具体意见提交保障中心岗位聘用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

7. 签约上岗。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保障中心与获得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或岗位聘书。受聘各类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的岗位重新核定工资。

九、合同管理与考核

(一)保障中心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或岗位聘任书,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岗位聘用合同或岗位聘任书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岗位聘用合同或岗位聘任书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二)岗位聘用合同由各部门在学校拟定的《岗位聘用合同》范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实和完善,形成针对各个岗位的《岗位聘用合同》。岗位聘任书由各部门在保障中心拟定的《岗位聘任书》范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实和完善,形成针对各个岗位的《岗位聘任书》。

(三)岗位聘用合同或岗位聘任书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或岗位聘任书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岗位聘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岗位聘任书续订和解除,按学校和保障中心相关文件执行。

(四)岗位聘用期限与考核

1. 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5年。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岗位聘用合同或岗位聘任书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 岗位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聘用人员年度内的具体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或聘任书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晋级、奖惩等依据。

3. 缓聘。长期病休的职工列入缓聘人员,在编职工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非编职工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4. 落聘。考核不合格,但与学校保留着人事关系,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员视为落聘。在编职工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非编职工自落聘次月起,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再次聘用。经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人员自落聘次月起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5. 拒聘。凡经保障中心研究同意聘用而本人不接受聘用,也不接受调动者,以及聘用后拒绝接受任务、经教育不改者视为拒聘。在编职工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非编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6.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岗位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7.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岗位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终止聘用手续。

8. 单位或受聘人员违约,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与处理

(一)在实施岗位聘用过程中,职工持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议要求,与岗位聘用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协商。

(二)协商未果或不愿意协商的,可向海南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申诉。

(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四)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五)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十一、附

(一)聘期内,若调整岗位类别或等级,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聘用。

(二)本细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四)本细则由保障中心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保障中心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2. 保障中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3. 保障中心工勤岗位聘用条件

附件1

保障中心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五至八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五级岗位,须在六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二)六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七级岗位,须在八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或在高校工作经历满5年;

(四)八级岗位,须在九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或在高校工作经历满5年;

(五)2019年以前进保障中心工作的非编职工,有后勤管理工作经验,工作表现突出者,可放宽条件。

三、岗位其他条件

(一)五级岗位

1.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思想和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熟悉后勤工作,了解高校后勤工作发展趋势和政策要求;

3. 具备较强的规划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4. 能正确行使学校赋予的权利,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二)六级岗位

1.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思想和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具有较强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和全局分析、研究能力;

3. 熟悉分管工作,了解分管工作的流程和相关管理知识;

4. 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能有效组织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顺利完成后勤工作任务。

(三)七级岗位

1. 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2. 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

3. 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和文稿;

4.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积极与上级和下属有效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属的工作状态。

(四)八级岗位

1.熟悉分管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2.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

3.具有一定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和文稿。

(五)九级岗位

1. 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

2. 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

3.具有初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熟练操作计算机。

(六)十级岗位

1. 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

2. 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有服务意识;

3.具有一定口头表达能力,熟练操作计算机。

附件2

保障中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近3年内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及以下者,一律不得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近3年内有教学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者,一律不得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其他条件

(一)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正高级职务满3年,近3年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现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或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领军人才”认定条件之一者;

2.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拔尖人才”,且满足海南省高层次人才“拔尖人才”认定条件任意两项(或单项的数量达到要求的两倍);

3.任正高职务满10年,现聘任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4.任正高职务满1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

(二)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正高级职务。

(三)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近3年的年度考核均称职及以上,现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工作中发挥比较重要作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符合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中的任意一项条件;

2.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拔尖人才”,或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拔尖人才”认定条件之一者;

3. 任副高职务满10年,现聘任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四)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近3年的年度考核均称职及以上,现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1. 符合正高级岗位及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条件中任何一项(可多项);

2. 任副高职务满10年,现聘任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3. 任副高职务满1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

(五)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副高级职务。

(六)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任中级职务,近3年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符合以下任一项条件:

1. 符合高级岗位任职条件中的任意一项条件;

2. 任中级职务满5年,海南省高层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3. 任中级职务满10年;

4. 博士后出站人员;

5. 现聘任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6. 任中级职务满8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

(七)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聘用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任中级职务,近3年的年度考核均称职及以上,符合以下任一项条件:

1. 任中级职务满5年;

2.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3. 现聘任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4. 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

(八)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聘用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任中级职务。

(十)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任初级职务,近3年的年度考核均称职及以上,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1. 任初级职务满6年,且年度考核称职;

2.任初级职务满3年,且具备硕士学位;

3.现聘任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4.任初级职务,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

(十一)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任初级职务。

(十二)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员级职务。

附件3

保障中心工勤岗位聘用条件

一、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工勤岗位其他条件

(一)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

1. 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2. 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

3.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能水平,掌握本工种独特技术或技能专长,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3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与岗位相符技师技术等级)。

二、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1. 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

2. 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

3.具有一定口头表达能力,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3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与岗位相符高级工技术等级)

三、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1. 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

2. 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有服务意识;

3.具有一定口头表达能力,熟练操作计算机;

4.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3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与岗位相符中级工技术等级)。

四、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1.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

2.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有服务意识;

3.具有一定口头表达能力,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

五、普通工岗位

1.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

2.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和技能方法;

3.责任心强,吃苦耐劳,有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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