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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师生事务保障中心食堂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年09月01日 17:10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为创建“双一流”大学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为师生员工提供健康、可口的饭菜,根据我校食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目的

通过检查考核,不断提升员工操作技能和素质,规范操作流程,全面推进学校食堂建设,筑牢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生产防范体系,确保三校区食堂作业统一标准。同时,加强食堂的监督管理,为食堂主任和合作商提供合理、公正、公平的考核依据,为干部提拔使用和合作商续签合同提供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师生事务保障中心管辖的各类食堂和餐厅。

第三条 成立师生事务保障中心食堂检查考核小组

长:保障中心分管饮食领导

副组长:饮食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

员:饮食部门领导,质量部门、食堂主管、学生代表等。

 

1.工作职责

1)小组负责每月一次的食堂检查考核,分项目检查考核时,必须两人一组。

2)每次检查时,由组长安排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

3)每次检查,各食堂主管全程陪同。检查结束,在检查表上签名,并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依据《海南大学师生事务保障中心食堂考核检查表》(详见附件)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条 考核检查具体办法

1.根据《海南大学师生事务保障中心食堂考核检查表》规定内容进行考核。如单项检查内容没有违规现象,此项内容满分;如单项检查内容有一条不达标,此项得零分。现场检查内容满分100分,日常累加惩处和奖励各20分,最终得分将日常检查得分、惩处和奖励分累加。

2.每月由质量办公室与饮食部门联合对各食堂检查一次。

3.评定等次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优:90分(含)以上,良:80(含)-90分(不含);中:60(含)-80(不含)分;差:60分(不含)以下。

4.《海南大学师生事务保障中心食堂考核检查表》中标有“★”的项目,当月检查有一项得零分,其考核评定最高不超过“中”(含);当月检查有三项得零分,其考核评定直接评为“差”。

5.《海南大学师生事务保障中心食堂考核检查表》中标有“★”的项目得零分,则每项扣该食堂当月分配利润3000元。

6.当月被评“优”的,当月该食堂奖励2000元。当月被评“差”的,则扣除该食堂当月分配利润2000元。

一学年内,第一次被评“差”的,约谈食堂主管,要求立即整改;第二次被评“差”的,合同到期,终止投标或续签合同,自营食堂主管直接调整到其他岗位,不再担任食堂主管;第三次被评“差”的,立即解除合同,自营食堂主管调整岗位,取消原职级待遇。

7.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食堂进行专项检查,如有罚款情形的,由各食堂自行承担罚款。

8.食堂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合同立即解除,食堂负责人(法人)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自营食堂主管就地免职,接受调查。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师生事务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试用一年。

    附件:海南大学师生事务保障中心食堂检查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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