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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年09月01日 17:0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和职工的工作行为,落实岗位职责,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海南大学职工纪律处分办法》和保障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障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返聘人员)。

第三条 严禁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在网络上散布损害党和国家声誉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言论的;

(二)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三)经常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工作态度恶劣的;

(四)在上班时间、办公地点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语言不文明的;

(五)拒接热线服务电话或不回复热线部门信息(1小时内未回拨或不回复)的;

(六)以工作繁忙或其他不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会议等活动的;

(七)办事拖拉,推托敷衍,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执行、讨价还价的;

(八)在执行组织决定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上推下卸、执行落实不到位的;

(九)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自作主张,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或先斩后奏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结或不及时反馈事项办理结果,损害群众利益的;

(十一)在工作日午餐饮酒和酒后驾车的;

(十二)违反相关规定利用微信群、朋友圈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或挑拨同事关系,对领导、同事发表侮辱性言论,传播负能量的;

(十三)不按要求履行请假制度、外出报告制度等其他情形的;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插手具体采购、招标等事务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安排配偶、子女等在校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活动。

(十五)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购物卡、娱乐、旅游、消费等休闲娱乐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的;

(十六)私自留存属于秘密的相关资料或擅自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媒介扩大不宜公开信息的;

(十七)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十八)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学校收入的或私设“小金库”的;

(十九)在管理、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或伪造、窜改、销毁各类收入凭证或报销票据的;

(二十)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有本规定所列情形,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处理;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至第六项、第十三项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至十一项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公开道歉,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四项至第二十项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调岗、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等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的,一年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

受到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各部门、党支部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七条 保障中心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地进行巡查。巡查时可视情况邀请一线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保障中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101日起施行。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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