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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09月01日 16:55

海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统称“二级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 ”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火灾风险自担”的消防工作机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学校统筹、属地管理、二级单位为主的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简称“校消安委”),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保卫处(人民武装部)、基建处、师生事务保障中心、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文科基础教学部、儋州校区管委会、观澜湖校区管委会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消安委办),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负责人兼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统一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每年1月份要将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凡在我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海南大学法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全面履行与承担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校园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落实整改。

(五)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伍,指导各二级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

(七)组织各单位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代表学校组织对二级单位(部门)消防安全预防措施建设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考核。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有关单位。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和协调本单位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联络人。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责任区域内灭火器和其它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消防规范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排查、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按有关规定审核、验收并报保卫处备案。

(九)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须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开展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督、巡查,督促整改。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协助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助组织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的月查或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明确整改时间,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四)检查、维护保养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每月5日前做好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检查,并在消防安全检查表上签字记录。

(五)检查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六)协助实施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防火、疏散演练。

(七)协助落实单位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计划。

(八)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和保卫处报告消防安全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其他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

(一)基建处负责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等工程消防基础建设项目的申报和验收、消防工程施工监督工作。对尚未通过消防合格验收的楼宇,及时组织评估、整改,申报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书。负责组织消防基础设施工程的改造,负责对二级单位提出的消防安全维修改造工程,制定维修改造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处负责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安排,统筹下达消防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的消防经费。监督、审核年度消防项目经费开支使用情况。

(三)师生事务保障中心负责全校消防供水、供电的保障及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别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所管理使用的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等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学生住宿等消防安全检查。留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住宿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三章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做好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修或更换,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学院楼、实验楼等楼宇的消防安全管理。各二级学院、科研单位对本单位所管理或使用的学院楼、实验楼等楼宇消防安全负总责。属于二级单位独立管理使用的楼宇,由本单位自行承担该楼宇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属于多单位共同管理使用的楼宇,由学校划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区,指定负责单位。

第十八条 校区消防安全管理。城西校园由文科基础教学部负责牵头,儋州校区由儋州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观澜湖校区由观澜湖校区管理委员会牵头,联合本校区所在学院等单位共同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本校区各学院、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履行好本校区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管理由保卫处直接负责,其他办公区楼宇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二)图书馆、档案馆、思源学堂、校级会议报告厅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管理或使用的二级单位负责。

(三)教学楼、学生公寓(宿舍)楼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师生事务保障中心负责。

(四)校医院、食堂、联谊馆、游泳池、海大附属幼儿园(含桥西分园)、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邵逸夫学术交流中心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

(五)校内店铺、商业网点等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由业主单位和经营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指导监督各学院开展学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处理学生各种住宿消防违规行为。负责指导监督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二)学院是本学院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住宿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负责将本学院学生住宿的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住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留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加强留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处理留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的违规行为,明确留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三)师生事务保障中心、文科基础教学部、儋州校区管理委员会、观澜湖校区管理委员会是所管辖(海甸校区、儋州校区、观澜湖校区、城西校园)的学生公寓(宿舍)楼宇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将学生公寓(宿舍)楼宇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各楼宇管理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四)学生公寓(宿舍)楼宇管理员负责本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学生宿舍日常消防管理检查,每天巡查学生宿舍不少于两次,并做好巡查记录。负责收缴各种违规使用的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发现学生乱拉电线、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和使用明火等消防违规行为时,要及时进行教育、制止,并报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教育、整改及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遇突发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时要做到先期处置,有效控制,同时报告学院、主管部门和保卫处,确保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活动、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会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规定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至少提前3天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二条 校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学校所有的消防工程项目验收,须由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办理消防工程移交手续前需由施工单位对接管理单位人员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操作培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基建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基建处应将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抄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落实动火单位现场消防安全监管人,现场配足灭火器材,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因作业现场灭火器材配备不足,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火灾事故的,动火单位和有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实验室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化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所有印刷、制板、复印打字、书库、档案馆、图书馆、计算机房、实验室、研究室、科研楼等存放、使用精密仪器、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均为禁烟区,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或“严禁吸烟”的标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教工集体公寓等集体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违章使用各类(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和液化气。严禁使用蜡烛及其它明火材料照明。严禁在楼内燃烧废纸和其它物品。

第二十七条 各类楼宇的阳台上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楼房的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或堆放物品。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单位承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承租方负责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规范使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教职工出租房屋的,也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严格按照《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要求,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承租方负责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规范使用,确保消防安全。出租房屋的教职工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由职工所在二级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住宿的,其消防安全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埋压、圈占、封堵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各二级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购置、维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管理,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发挥各级二级单位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二级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维护的积极性,齐抓共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所有室外消防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管等消防设施设备的零星维修由保卫处负责。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由保卫处代表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消防专业技术公司负责维保。室外地下、室外进入消防水泵房的消防供水管由基建处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档案馆、思源学堂、学生公寓(宿舍)楼等公共区域的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消防水带(含水枪、接扣)等消防器材、设施由保卫处统一配置,经费由学校安排。

各学院楼和实验楼的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的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消防水带(含水枪、接扣)等消防器材、设施由保卫处统一配置,经费由学校安排。二级单位管理使用的办公室、会议室、课室、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资料室、仓库等房屋室内区域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由各个管理或使用的二级单位按消防规范要求自行购买,经费由该单位承担。

校医院、海大附属幼儿园(含桥西分园)和有经营收入的食堂、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邵逸夫学术交流中心、“以馆养馆”收费性质的联谊馆和游泳池等楼宇场所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由管理使用经营的二级单位自行配置,费用由该单位从日常运行经费或单位营业收入中承担。

各类商业性店铺、营业网点等场所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由经营单位、个人负责配置,经费自行承担,业主单位负责检查、监督。

第五章 消防检查及整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定期对二级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内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每月10日前将检查结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保卫处备案归档。

第三十七条 校内图书馆、档案馆、思源学堂、实验楼、机房、电房、学生公寓(宿舍)楼、食堂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由本单位自行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在各级各类消防安全检查中,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令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通道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学校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并将整改方案报保卫处备案。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将整改情况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档案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保卫处及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保卫处安全管理科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全校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台账;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六)监督、检查和整改记录等。

第四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消防教育演练情况、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各二级消防责任单位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6.义务消防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消防安全有关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其中,第2345项记录,应注明检查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注明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第7项记录,应注明演练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及人员等。

第七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级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学生宿舍管理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评比内容,保卫处每学期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通报结果,对二级单位(部门)积极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工作责任落实到位,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在消防安全管理中有特殊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按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外经营的单位和各商业网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存在可能引发火灾等消防安全隐患的,学校保卫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四条 单位存在消防隐患,并拒签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或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不予改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统称。

(二)消防设备,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备等。

(三)消防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器材。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海南大学

00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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