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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海南大学后勤集团委员会关于印发《后勤集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办法》的通知
    2008年07月01日 09:43

中共海南大学后勤集团委员会文件

海大后勤党字[2008]9号

中共海南大学后勤集团委员会

关于印发《后勤集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

《后勤集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办法》业经集团党委一届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集团 入党积极分子 培养办法 通知

抄送:严副校长,组织部,后勤管理处。

后勤集团办公室 2008年3月11日印发

校对:吴钟武 打印:三玉琴 (共印30份)

后勤集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海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集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一支党性强、质量高、数量多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确保发展党员的高质量。党支部一方面要抓好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党的政策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要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吸收

第五条 党支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党的政治方针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光辉历程和伟大业绩,狠抓落实,展现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员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六条 党支部要对有入党愿望的同志进行及时谈话,指导他们写好入党申请书;对已经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要加强谈话,提高认识及要求,争取早日成熟发展。

第七条 党支部要更积极、更主动、更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虽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基础的对象应通过邀请参加党课、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其进行启发引导,使其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八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组织的后备军的作用,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制度。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九条 党支部收到书面入党申请书后,经过支部考察,支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向全体党员通报无疑异后,支部向集团党委申报并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由支委会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并进行如实填写,同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培训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帮助他们总结成绩,克服不足,发扬优点,端正入党动机;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党员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四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条 培养教育好入党积极分子,是党支部的一项政治责任。党支部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实效。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专人指导和帮助;

2、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使他们受到党内生活的实际教育;

3、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他们完成工作的情况,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

4、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5、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使他们学好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要求。

6、党支部必须分期分批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到党校接受培训。未经党校培训或经党校培训但不合格的,原则上不能列为发展对象;个别情况特殊的,需报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以其他方式安排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考察积极分子应以党员条件为依据,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政治立场,对党的认识,共产主义信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入党动机,思想品德状况,群众观点,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学习和工作的实绩,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等。

第五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和工作表现、组织纪律等进行全面考察、实事求是地写成文字材料,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十三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前,必须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由党支部组织。党支部要提供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工作的记录,考察的方法有: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考察;在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中考察;在参加某项活动中考察;在关键时刻和大是大非面前考察。

第十四条 集团党委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前要指定专人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要形成书面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训、教育和考察合格后,在政治审查、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团组织推优等基础上由支委会或支部大会集体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要从以下三方面做好工作:

1、定期对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整,把新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吸收进来,把不具备条件的人及时调整出去;

2、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考察材料及本人向党组织交待、说明的材料;

3、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制度。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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