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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公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3年06月20日 07:5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5月3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储粮直属库发生火灾,烧毁储备粮约4.7万吨;6月2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石油七厂一罐区发生爆炸起火,造成2人死亡、2人失踪;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厂房因液氨泄漏引发爆炸起火,造成120人死亡,77人受伤。连续发生的3起特大火灾伤亡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火灾防控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强化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当前影响消防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火灾防控难度增大,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3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各市县要认真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当前和今后消防工作进行再部署。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把消防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层层抓好责任落实。

二、迅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安监等部门,迅速开展以石油化工、易燃易爆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粮食储备基地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社会单位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是否落实。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一律以政府名义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一律依法关停;对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的,要由主管部门跟踪督改。要结合当前正在部署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严格禁止在工作、使用期间封闭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对于在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拆除或清除。

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市县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市政消火栓等公共设施损坏或不足的要迅速维修补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动。社会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要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坚决纠正违章违规行为,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

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新闻、宣传、文化部门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手段和各类传播媒介,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自救逃生、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各级教育、文化、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公共娱乐场所、餐饮住宿场所和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市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以“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社会各单位要对员工逐一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组织全员消防安全演练,努力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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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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