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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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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实物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物档案的管理,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实物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海南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物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基建、管理、服务、保障等各类办学治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和历史记录意义的实物材料。

第三条  实物档案是文书档案的重要补充,具有直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它直接反映了学校发展和各方面工作业绩,不仅具有较高的保存利用价值,而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教育功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学校档案馆(校史馆)(以下统称“档案馆”)对学校实物档案进行收集归档和统一管理,并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学校各单位实物档案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学院、书院、科研机构、教辅单位、附属单位、课题组、项目组等(以下统称“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实物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凡属个人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学校重大活动、重要人物、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实物材料,学校鼓励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或由学校征集。

第二章  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七条  实物档案归档范围

(一)荣誉性实物档案。学校在重大政治、经济、教学、科研、外事、体育等活动中获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颁发的奖状、奖杯、奖章、奖牌、证书、证章、锦旗、荣誉册、光荣册等。

(二)印信实物档案。机构变更、撤销、合并失效的印章,包括钢印、铜印、胶印、木印等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制作的印章。

(三)名人字画实物档案。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社会知名人士为学校所作的题字、题词、字画等。

(四)学校发展中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如建校以来使用过的校徽、校牌、匾额等物品。

(五)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交往活动中收受的礼品。

(六)其他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实物。

第八条  保管期限

实物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为永久保存。

第三章  实物档案的归档要求

第九条  归档要求

(一)凡学校在公务活动中形成、获得、接受、赠送或者征集的各种实物档案均应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二)归档的实物应保持完整无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将归档实物损坏、私存或转送他人。

(三)凡归档的实物档案必须有相应的完整文字说明。收集的实物没有明确标明主题和时间的,移交单位或个人应在移交时对实物的主题和时间进行说明。

(四)奖品实物档案归档时应附目录说明获奖名称、获奖时间、获奖单位、颁奖单位。

(五)字画和礼品实物档案归档时,应附目录说明物品名称、接受时间、地点、事由、赠送人、接收人。

(六)印章实物档案归档时,学校废止和启用文件与废止印章同时归档,附目录说明印章内容、废止时间、移交时间、移交单位,并附上相应印模一式两份。

(七)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理,附目录说明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移交单位编制实物档案目录,拍摄对应实物档案照片。移交时,附移交档案目录和实物档案照片电子版,以及加盖移交单位公章的移交目录纸质版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后各存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

(一)各单位应在收到实物一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

(二)校庆及学校各种重大活动中接收或形成的礼品,由活动组织者在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

(三)印章、字画、礼品、零散的实物及个人归档实物可以随时向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实物档案的管理及利用

档案馆对收集的实物档案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目、著录、排架、保管及利用。

第十二条  分类编号

(一)实物档案档号按“年度号+实物档案分类号+保管单位号+件号”依次编号。

(二)实物档案分类号:

SW

12荣誉证书(科技奖入KY13)

13奖状(科技奖入KY13)

14奖章

15奖牌

16奖杯

17锦旗

18礼品

19名人字画

20纪念品

21校牌、匾

22印信(钢印、铜印、胶印、木印)

23有收藏价值的教学科研设备设施

24学校发展中的重要资料

25其他各种收藏

(三)在二级类目内,以件为单位,按排列顺序从“1”开始标注件号。

第十三条  制作实物档案标签,内容包括档号、互见号、实物名称、颁(赠)单位时间、内容说明等。

第十四条  实物档案放置特制的实物档案柜(架)上,按同类实物进行入柜(上架)排列。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尘、防污染和防盗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实物档案原则上只提供单位利用,利用单位须开具介绍信并说明理由,经由档案馆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利用。实物档案借阅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借出档案,必须按期归还。借出的实物档案,借用单位或借用人应负责妥善保管,不得污损、遗失。借用期间丢失、损毁的,按照国家档案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大学实物档案管理办法》(海大办〔2008〕61号)同时废止。


海南大学档案馆 (校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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