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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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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档案保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海南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加强档案和保密法律法规学习,牢固树立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泄露涉密档案和学校不宜公开(内部)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制度,认真履行核对、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确保档案在流转过程中的安全保密。

第四条 未经许可,非档案库房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五条 档案馆设置独立的档案库房集中存放涉密档案和学校不宜公开(内部)档案,专人专管,并按保密制度要求配备密码文件柜、涉密计算机等相关设备。

第六条 查阅涉密档案或学校不宜公开(内部)档案,必须严格执行《海南大学档案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利用者需承担档案安全保密责任,严禁损坏、涂改和私自复印、拍摄、摘录档案。

第七条 纸质档案数字化外包时,须与数字化服务机构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对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保密。

第八条 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废纸要及时销毁,不得随意丢弃。销毁档案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办理。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须在离岗或办理退休手续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若发现档案丢失、泄密要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挽回或减少损失。对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档案丢失、泄密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大学档案馆保密制度》(海大办〔2008〕61号)同时废止。

海南大学档案馆 (校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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