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档案的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海南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三条 我校毕业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本人相关档案。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出具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四条 利用学校涉密档案或不宜公开(内部)档案,需填写《海南大学涉密(内部)档案利用登记表》,经档案形成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档案馆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必要时还须经学校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利用科研项目档案,须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课题组负责人同意,必要时还须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利用财会档案,需查阅申请人填写《会计档案查阅办理表》,经档案形成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档案工作人员向查阅申请人员提供利用,或档案工作人员依据财务人员提供所查档案凭证号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外单位因公需利用档案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经档案形成单位和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利用。
第八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经学校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档案形成单位和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第九条 利用档案原则上应在档案馆内进行,利用者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拍摄档案。档案原则上不外借(涉密档案一律不外借)。校内单位确需借出的,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借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周,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借出者应妥善保管档案,不得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档案外借期间如发生档案丢失、损坏行为,由借出单位和借用人承担所有责任和后果。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大学查询利用档案暂行管理办法》(海大办〔2008〕6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