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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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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档案专用印章使用规定

海南大学档案馆文件

海大档〔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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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档案专用印章使用规定

一、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刻制档案专用印章,此印章由档案馆保管,只作验收档案用。

二、科研课题档案加盖档案专用印章后证明合格。对不合格的科研文件材料,限期补充完善后方可加盖印章。科研课题及其成果档案未加盖档案专用此印章,科研管理部门概不受理鉴定和申报评奖。

三、基建项目档案,在验收前,档案部门对准备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加盖档案专用章后,基建部门才能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重大设备的开箱验收必须加盖档案专用印章证明合格后,才能进行财务结算。对文字材料和技术文件不全的设备,有权拒绝在验收材料上盖章,并通知财务部门暂缓结算,待设备定购部门让厂家补齐后方可加盖档案专用印章。

五、凡出国考察、进修所带回的外事档案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后,加盖档案专用印章方可报销。

六、学校其他部门形成的档案未加盖档案专用印章,视为验收不合格,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海南大学档案馆 (校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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