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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档案鉴定与销毁的规定
2008年09月18日 16:50 档案馆  点击:[]

海南大学档案馆文件

海大档〔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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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档案鉴定与销毁的规定

档案鉴定、销毁是优化馆藏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现对已满保管期限的馆藏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档案的鉴定工作按照档案馆制定的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二、鉴定工作必须在分管校长的主持下,由形成文件资料部门和档案馆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完毕后,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并在销毁档案的清册上签字。

三、档案鉴定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以一个年度或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分工初鉴,集体审查。

四、档案鉴定先由档案部门提出建议,由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五、经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案卷、材料、图纸,必须按照规定销毁程序执行:1.档案馆制作销毁清册;2.经办人员签字;3.由形成文件资料部门领导和档案馆领导签字;4.鉴定小组提出批准销毁的报告;5.批准销毁的档案下架保存二年,进一步证实其档案无保存价值方可执行销毁。

六、销毁时要注意保密,应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二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应在清册上签字。

七、销毁档案的目录、报告和领导的批示等材料要装订成册,存入全宗卷,永久保存备查。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