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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查阅利用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2008年09月25日 10:20 档案馆  点击:[]

附2

海南大学查阅利用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海南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校师生员工查阅开放档案或本人承办工作形成的档案,须持有效证件(教职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填写《海南大学档案利用登记表》。如需复制须委托档案馆人员办理。

二、外单位人员查阅利用我校开放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证件,经馆领导批准或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填写《海南大学档案利用登记表》。

三、港澳人员、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查阅利用开放档案,须经主管部门介绍,档案馆长批准。

四、外国人利用开放档案,须经学校外事侨务处介绍,档案馆长批准。

五、电话查询档案只限咨询一般公开档案,由档案馆代为查找并回电查询者,同时进行登记。查询者要求将查档结果寄往查询单位,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并汇来服务费。

六、凡委托人代查有关个人材料(学籍、成绩和招生录取名册等)须提供委托书、毕业证书复印件以及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如属查阅一般材料,手续齐全的,可提供查阅利用。

七、查阅利用我校非公开或保密档案,按照《海南大学档案馆保密制度》办理。

八、馆藏档案原则上限在馆内查阅,不得借出,如特殊需要借出,本校人员凭所在单位(盖有公章)证明,填写《海南大学档案借出审批单》,经档案馆长或主管校长批准,缴纳档案借出保证金100元(借出档案按期归还,经验收无损坏者全数退还)。每次借出档案不超过5卷(件),借期不超过一周,如需延长借用时间,应另办理续借手续。借出档案不得转借、丢失,违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负责,不得随意增删、涂改、抽页、调换、撕毁,不得擅自公开档案内容,如发现上述情况,按《档案法》有关条款处理。

十、对纸质已经发脆或珍贵的档案,不予外借,并严格控制复印次数。

十一、对查阅利用完毕和外借归还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及时清点、查验无问题后,注销其查阅或借用登记,放回原处保管。

十二、本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不予收费,复制档案收取成本费。校外单位与个人、校内师生员工为个人需要利用馆藏档案的,按《海南大学档案利用收费办法》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违反上述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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